作者:史遇春
五
审判机构对年羹尧92款大罪判决建议。
凡是谋反之罪,不分已行未行,全都凌迟处死;又大不敬者处斩;又诈传诏旨者处斩;又大逆知情故纵隐藏者处斩;又官员交结、紊乱朝政者处斩;其妻子儿女全都被发配为奴仆;其财产全都籍没入官。
官吏人等,凡挟诈欺公、妄生异议、擅为更改、变乱成法者处斩;制造谶纬妖书、妖言者处斩;将公家官位私自授予他人者处斩;伪造茶盐引者处斩;凡在外大小各衙门官员,但有入递进呈实封公文至御前、而上司官长令人于中途邀截取回者处斩;侵盗公家钱粮入已、数额价值满三百两者处斩。
以上种种罪行,只要有其中之一,就是朝廷律令所不容宽恕的;然而,年羹尧所犯之行,竟至九十二款。对此,内外文武诸臣,合口齐声,耻同覆载,伏请皇上:
将年羹尧立正典刑,以申国法;
其父、及兄弟子孙伯叔、伯叔父兄弟之子、年十六岁以上者,俱按律处斩;
十五岁以下、及母女妻妾姊妹、及子之妻妾、给付功臣之家为奴;正犯财产入官;
仍将臣等审讯年羹尧恶迹,昭示中外,以为天下万世人臣反逆不道、欺罔贪残者戒。
针对审判机构关于年羹尧一案的相关上奏,雍正帝降旨,最后裁定。
雍正帝对年羹尧判决的最终裁定。
年羹尧不臣之心显然,但因其丧心病狂、昏愦颠倒所致。邹鲁乃无知小人,相与谋逆之情虽实,而事迹尚未昭著。朕念年羹尧青海之功。不忍加以极刑,著交步军统领阿齐图,令其自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