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:史遇春
三
年羹尧案查办机构
年羹尧的形迹及行事,由王大臣、三法司、九卿会同议处查办。
一、王大臣
所谓王大臣,为雍正帝即位初至成立军机处前,所设立的办事机构;其全称为:大清国总理事务王大臣。
二、三法司
所谓三法司,清代承袭明代的三法司体制,审判机关仍为刑部、大理寺、都察院。但此时,三个机关的职权与明代已大不相同。
清代的刑部仍为中央审判机关,但职权范围远远超过明代,不仅享有审判权,还享有复审与刑罚执行权。
清代的大理寺,地位远不如前代,其职责主要是复核刑部拟判死刑的案件。
都察院是法纪监督机关,既审核死刑案件,另外参加秋审与热审〔明、清时期,规定每年小满后十日起,至立秋前一日止(立秋在六月内者以七月一日止)以天气炎热,凡流徙、笞杖,例从减等处理,称为“热审”。〕,还监督百官。
由于外省刑案统由刑部核复,不提交会审者,都察院、大理寺无由过问,应会审者亦由刑部主稿,在京师的诉讼刑狱,不管有没有奏咨,都由刑部审理,所以,三法司中,刑部职权特重。
三、九卿
所谓九卿,明、清时期,有大小九卿之别。
明代的大九卿为六部尚书(刑、工、吏、礼、户、兵)及都察院都御史、大理寺卿、通政使;小九卿为太常寺卿、太仆寺卿、光禄寺卿、詹事、翰林学士、鸿胪寺卿、国子监祭酒、苑马寺卿、尚宝司卿。